到底要怎樣才能知道要不要繳最低稅負呢?可從3步驟得知:
〈第1步〉先計算你的一般所得稅額
一般所得稅額=所得淨額×一般稅率- 累進差額-投資稅額
〈第2步〉計算你的基本稅額
基本稅額=(所得淨額+4大項最低稅負稅基-600萬元)×20%
〈第3步〉算出要繳多少最低稅負
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即是你要繳交的金額
一般綜合所得稅
最低稅負
納稅人可以依照今年自己最低稅負免稅額,做為提前規畫明年的最低稅負,會有意想不到的節稅效果。現行最低稅負的4大稅基
目前財政部開徵的最低稅負有員工分紅等4大稅基,而海外所得預計98年開徵,分述如下:
稅基1:員工分紅配股
是指上市櫃股票公司的員工分紅可實現日(可處分日)的市價和面額之間的差價部分。
過去,買賣股票不用課稅是大家習以為常的事,員工股票分紅則是以面額10元來課徵股利所得稅,出售價格和面額的差價部分視同為證券交易所得,不用課稅。但實施最低稅負後,差價部分納入最低稅負的課稅範圍。
舉例來說,某甲獲配20張股票,在領取股票日的隔日(即可處分日),每股市價已達60元,就要以每股獲利50元來課稅,總計是100萬元,所以某甲必須申報的市價與面額的差價就是100萬元。
最低稅負稅基:(60元市價-10元面值)×1,000股×20張=100萬元
如果分紅領到的是上市櫃股票,依照上述以可處分日當天的收盤價;若是興櫃股票則以成交均價認定;非上市櫃股票則以可處分日次日的公司資產淨值計算。
課不課最低稅負 大不同
稅基2:3000萬元以上的 特定保單給付
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死亡給付,超過3,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必須列入基本所得稅基;但不包括勞、健保等政府規定強制投保的保險給付。
- 名詞解釋_要保人、受益人
要保人也叫投保人,有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人,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,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、變更保險契約、解除契約的權利。保險受益人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後,有權獲得保險公司理賠領取保險金的人。
過去,高資產者買壽險保單,受益人填寫子女,不論保額為多少,被保險人一旦身故,都可以免納入被保險人的遺產,也不必納入其子女的所得課稅。
最低稅負實施後,死亡給付每戶超過3,000萬元的部分必須計入最低稅負。若能把死亡給付提前分散到更多不同戶的納稅人,就能規避最低稅負。
最低稅負制從95年1月1日起適用,不追溯既往,換句話說,若是在95年1月1日前訂立的保險契約,不管領取金額多寡,都不適用最低稅負制;但自95年1月1日起訂立的保險契約就要納入。稅基3:非現金捐贈
這幾年,非現金捐贈被濫用,已成為財政部和國稅局密切觀察的目標,不但列為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的重要查核項目,現在還必須納入最低稅負計算。納稅人在處理現金捐贈時,應請受贈單位開立註明現金捐贈的證明,以免被國稅局誤認為實物捐贈,而被納入最低稅負計算。
雖然非現金捐贈有綜所稅扣除額查核,以及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的雙重困擾,但列報捐贈扣除額對高所得者來說,仍然具有很大的節稅誘因,納稅人可精算捐不捐贈的稅負差額,如果捐贈仍然具有節稅效果,還是可以一試。
稅基4:未上市櫃、興櫃股票、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
有非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的民眾,可以由下列方式來計算,應繳最低稅負的課稅所得:
〈方式1〉能夠提供實際售價與原始取得成本者,應以售價減掉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;至於必要費用則是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(千分之3及千分之1.425)。
〈方式2〉能提供實際售價,但未能提供原始取得成本者,則按實際售價之20%計算所得額。
〈方式3〉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,其收入按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,再按該淨值之75%計算所得額。
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,若有損失也可抵稅,並可在交易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,自交易所得中扣除。但交易所得及損失認定,應按實際成交價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,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者為限。
要注意的是,不論取得時股票是屬於哪種性質,只有在出售時是屬於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時,才須納入最低稅負課稅。
例如小君在去年以每股15元取得甲公司股票100張,因為平時疏於管理自己的投資,等到甲公司因為不景氣而下市時,才以17.5元賣出(公司資產每股淨值18元)。若是小君去年大豐收,必須申報最低稅負,那麼他的所得試算可以如上圖。※3方式計算非上市櫃交易所得
《方式1》(17.5-15)元×1,000股×100張-17.5元×(3∕1,000+1.425∕1,000)×1,000股×100張=24萬2,256.25元
《方式2》17.5元×1,000股×100張×20%=35萬元
《方式3》18元(淨值)×1,000股×100張×75%=135萬元
很明顯,按第1種方式計算對納稅人最有利!
善用海外所得免稅空窗期
另外,98年以後的海外所得也值得注意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明定,行政院可以視經濟發展情況必要時,延至99年才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,而到目前為止,財政部都還未公布確定的實施日期。因此,投資人仍然可以善用今年的免稅空窗期,投資海外穩健套利商品來累積資產,因為很可能明年以後就不能再利用這項工具節稅了。
所謂的海外所得,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的所得,包括外國以及港澳地區。大陸地區,目前仍被政府界定為中華民國土地,台幹和台商在大陸領取的所得,仍然算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。海外所得一旦要課稅後,也有免稅額100萬元的規定,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才須課稅。